2015-04-10 12:38:43來源:山西商報
4月9日,記者從省物價局了解到,為促進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出臺的我省污水處理新收費標準已由通知的形式發出,根據最新通知,2016年年底前,我省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在執行新政的同時,我省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
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實行屬地管理
在《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指出,我省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實行屬地管理,設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管理,縣(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授權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具體由縣級以上價格、財政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準但尚未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未征收污水處理費的縣(區、市)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于2015年年底前開征,重點建制鎮要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并投入運行。
《通知》要求,我省各地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序,確保政府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污水處理費實行差別化政策
《通知》還明確,我省要盡快提出本地區提高污水處理收費力度的實施方案,完善征收機制,落實征收責任,建立征收激勵機制,提高征收率。對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經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火力發電、鋼鐵等少數企業用戶,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實際排水量計征;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按用水量計征。要重點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對取水設施已安裝計量裝置的自備水源用戶,其用水量按照計量值計算;對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征收。
我省各地可結合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差別化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執行正常的企業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對超標排放的污水實行更高的收費標準。各地可根據超標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差別化的收費標準。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
《通知》提出,我省各地應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形成合理預期,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和運營效率。政府應嚴格按照運營維護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確保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鼓勵工業園區(開發區)內污水處理單位與污水排放企業協商確定污水處理收費,提高污水處理市場化程度和處理效率。
同時,我省要將各地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作為公用事業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大投入力度。積極爭取國家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其他財政專項等現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
2016年年底前,我省各市級價格、財政、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每半年向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一次本地污水處理費管理工作進展情況。省物價局等三部門將適時對各地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對不按規定落實相關政策的,將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