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4日19:39 財政部網站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國將實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并同步調整行郵稅政策。
目前,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在實際操作中按照郵遞物品征收行郵稅。行郵稅針對的是非貿易屬性的進境物品,將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三稅合并征收,稅率普遍低于同類進口貨物的綜合稅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雖然通過郵遞渠道進境,但不同于傳統非貿易性的文件票據、旅客分離行李、親友饋贈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貿易屬性,全環節僅征收行郵稅,總體稅負水平低于國內銷售的同類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和國產貨物的稅負,形成了不公平競爭。為此,政策將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在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稅的同時,考慮到大部分消費者的合理消費需求,政策將單次交易限值由行郵稅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臺地區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時將設置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將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為滿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關部門將制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并另行公布。
考慮到現行監管條件,暫時將能夠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納入政策實施范圍。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有關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仍將按現行規定執行。同時,為優化稅目結構,方便旅客和消費者申報、納稅,提高通關效率,我國將同步調整行郵稅政策,將目前的四檔稅目(對應稅率分別為10%、20%、30%、50%)調整為三檔,其中,稅目1主要為最惠國稅率為零的商品,稅目3主要為征收消費稅的高檔消費品,其他商品歸入稅目2。調整后,為保持各稅目商品的行郵稅稅率與同類進口貨物綜合稅率的大體一致,稅目1、2、3的稅率將分別為15%、30%、60%。
兩項政策的實施,將有利于支持新興業態與傳統業態、國外商品與國內商品公平競爭,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共同發展。政策實施后,將為國內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營造穩定、統一的稅收政策環境,引導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公平競爭,有利于鼓勵商業模式創新,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并將有利于提升消費者客戶體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B2B)進口,線下按一般貿易等方式完成貨物進口,仍按照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1]
財關稅〔201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于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1]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