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15日 17:58 來源:證監網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的相關要求,我會正在組織對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相關立法程序尚需一定時間。為保障過渡期內我會規章、規范性文件實施與“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有效銜接,方便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我會發布了關于過渡期內落實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確,對于已辦理或者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按照我會規定履行信息披露、信息報告、信息保存等相關義務時,應當以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為準,不再要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明;對于未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登記制度改革過渡期內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全面推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我會將嚴格依照相關要求,做好協調配合工作,確保改革舉措順利實施。